(2017)鲁082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坤、韩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韩防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939号申请人:李坤,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韩防震,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李坤与被申请人韩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防震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防震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