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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坤、韩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韩防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939号申请人:李坤,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韩防震,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李坤与被申请人韩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防震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防震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