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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寅曦与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寅曦,张莉,申红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寅曦,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丽,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红明,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负责人:宋世杨,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蕾,女,1963年6月7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审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0层2302号。法定代表人:缪寿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上诉人沈寅曦因与被上诉人张莉、申红明,原审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寅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寅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寅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寅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付 辉审 判 员  蒋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梁 丽书 记 员  李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