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琳与马传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马传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715号原告:张琳,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传开,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马传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