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智辉申请执行烟正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智辉,烟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吕智辉,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系延川县土岗乡雷家塬村村民,住延川县石板村。被执行人烟正花,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党校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本院在执行吕智辉申请执行烟正花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智辉称与被执行人烟正花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智辉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烟正花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