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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刘某、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17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龙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以下简称为原告)诉被告刘某、龙某(以下简称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与被告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某以与被告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徐红兵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