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俊霞、胡云炜等与杨文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霞,胡云炜,胡云峰,杨文华,胡俊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59号之一原告:胡俊霞,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胡云炜,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胡云峰,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杨文华,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胡俊涛,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霞、胡云炜、胡云峰与杨文华、胡俊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胡云炜、胡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云炜、胡云峰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