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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傅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傅勇,吴清华,吴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站前二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2430900X。被执行人:傅勇,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吴清华,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吴瑞萍,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傅勇、吴清华、吴瑞萍标的款106474.6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傅勇、吴清华、吴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勇、吴清华、吴瑞萍已履行39762.7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