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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兆凤与欧平、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凤,欧平,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65号原告:周兆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平。被告:陈亚婷。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住所地:钟祥��石城大道东路5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掇刀区深圳大道西段南侧)。负责人:赵德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金龙泉大道7号。负责人: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兆凤与被告欧平、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兆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周兆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凤撤回对被告陈亚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钟祥市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员  寇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夏云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