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俊甫、罗玉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甫,罗玉姬,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吕俊甫。指定监护人吕锦。被执行人罗玉姬。被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人吕俊甫与被执行人罗玉姬、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的(2016)桂03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玉姬、李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吕俊甫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玉姬、李斌主动履行人民币577.5元(含执行费5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1130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