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迁西县自来水公司与赵艳江、刘相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自来水公司,赵艳江,刘相芹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486号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渔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15292439。法定代表人:方宝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树苍,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艳江,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刘相芹,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赵艳江、刘相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迁西县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红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