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249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住所地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1144-1。法定代表人:费日旭,行长。被申请人: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朱槽一村,组织机构代码56771727-2法定代表人:朱伯祥,总经理。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诉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四案中,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342省道北侧、园区二路西侧、面积为139998.5㎡,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11]第﹡4**﹡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块,四案保全价值分别在8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1110万元范围内,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定财产办公楼、车间、仓库等,四案保全价值分别同上,四案的保全总价值在8420万元范围内、对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函以作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342省道北侧、园区二路西侧、面积为139998.5㎡,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11]第﹡4**﹡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在4210万元范围内。2、将被申请人日照德霖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342省道北侧、园区二路西侧的办公楼(1500㎡、)及三车间(2100㎡)、四车间(1550㎡)、仓库两个(6000㎡)和其内的全套生产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在4210万元范围内。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不得进行买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予,或者拆除设备、毁损等;不动产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