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文生、苏红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生,苏红惠,潘丽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文生,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苏红惠,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潘丽鲸,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文生与被执行人苏红惠、潘丽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红惠、潘丽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文生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红惠、潘丽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潘丽鲸银行账户有存款且已经冻结并划拨2000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苏红惠名下有房产登记,已经依法查封,但在该案中处理,需等另案审理结果才能处理,其余均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红惠、潘丽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文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红惠、潘丽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文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