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与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495号原告: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南屏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70203J。法定代表人:王玉琼。被告: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蟠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其忠。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与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源通塑胶制品厂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