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阳市总商会与贵州省园林建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总商会,贵州省园林建设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200号原告:贵阳市总商会,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行政中心二期C区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朱,商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377号。法定代表人:纵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阳市总商会诉被告贵州省园林建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贵阳市总商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阳市总商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贵阳市总商会负担。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尚军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