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起,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号的游戏机室内,摆放一台捕鱼机、四台小龙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1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该游戏机室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游戏机、8名参赌人员、违法所得人民币526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共有16个独立操控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蔡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5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