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小飞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飞,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059号原告:杨小飞,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吴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小飞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狄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