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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征、张志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征,张志本,张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征,男,1974年05月06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张志本,男,1978年07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剑峰,男,1982年01月17日出生,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明征与被执行人张剑峰、张志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剑峰应偿还张明征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张剑峰应支付张明征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费11400元,共计26400元;被执行人张志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剑峰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剑峰、张志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23.04元,不足以缴纳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剑峰、张志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张剑峰、张志本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剑峰、张志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0264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