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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先容与刘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荣,刘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吴先荣,女,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昭军,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昭军于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昌伦在中国邮政银行古蔺县金兰大道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8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