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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丁,黄伶丽,陈永兴,杨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24443N。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永丁,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伶丽,女,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兴,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文彬,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丁、黄伶丽、陈永兴、杨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伶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2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永丁名下闽F×××××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322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本院查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郑  志  平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