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940号原告:郭某某,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铁北村*组。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组。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组,系赵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证���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闾飞霞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