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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罗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罗,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25号原告王军罗,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文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住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罗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罗负担。审 判 长  易京京审 判 员  江 海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枭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