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贵,崔汉英,张呈海,苏咸兰,张成华,张修美,朱振明,张秀英,张呈兵,薛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0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76031-7。法定代表人:于富海,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成贵,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崔汉英,女,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莱城区。系被告张成贵之妻。被执行人:张呈海,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苏咸兰,女,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莱城区。系被告张呈海之妻。被执行人:张成华,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张修美,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莱城区。系被告张成华之妻。被执行人:朱振明,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莱城区。系被告朱振明之妻。被执行人:张呈兵,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薛立娟,女,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莱城区。系被告张呈兵之妻。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盛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