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110号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