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雷红宁、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宁,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雷红宁,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花溪区。被执行人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醒狮路28号。法定代表人苏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雷红宁借款195000元及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946元、执行费402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红宁以被执行人贵州森鼎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