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何周于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何周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329号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27021K。法定代表人:赖小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周于,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周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