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常娟芬与王华宇、王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娟芬,王华宇,王玉明,华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常娟芬,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庄秋亮,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华宇,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5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华国妹,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常娟芬与被执行人王华宇、王玉明、华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华宇、王玉明、华国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娟芬归还借款本金30654.76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本金3065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华宇、王玉明、华国妹名下并无银行存款,牌号为苏D×××××车辆本院已查封并交常州市交警大队协助扣押,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现;另被执行人名下湖塘镇华都馨苑8幢甲单元201室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该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华宇、王玉明、华国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