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克利和王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克利,王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748号原告安克利。被告王春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煜。原告安克利与被告王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钧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