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745号之一(2016)苏01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代表人:陈朴,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晨,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松南,江苏唯衡��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37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55号裙楼6栋607室。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丽萍,女,汉族,1974年7月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其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第三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幢533套房屋的查封;2.解除对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横塘街道苏福路东、晋安路两侧土地〔土地证号:苏新国用(2014)第12031**号〕的查封;3.解除对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丽丰商业中心105套房产的查封;4.解除对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干区九堡镇胜稼路与久锦路交叉口东北角(杭政储出[2012]67号地块一)〔土地证号:杭江国用(2014)第100014号〕、江干区九堡镇胜东路以东(杭政储出[2012]**号地块二)〔土地证号:杭江国用(2014)第1000**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 俊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