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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赵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9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韦海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洋,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74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1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给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赵洋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房产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前已被本院他案查封且正在二审审理中,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已对上述房产作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履行义务的财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