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晓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晓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幢*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19D1T。法定代表人:时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霞,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晓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孙晓霞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上诉人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孙晓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上诉人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也申请撤回上诉,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晓霞撤回起诉;三、准许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晓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宝贝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雷晓芳审判员 李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海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