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尧、姚玉英、邓安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尧,姚玉英,邓安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88号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尧,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姚玉英,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全,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牛区北站。被告:邓安菊,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尧、姚玉英、邓安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钟世谷审 判 员 陈福彪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治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