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翁正根与吴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正根,吴晓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正根,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北区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雪,女,1995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万盛康城*期*栋3门***室。上诉人翁正根因与被上诉人吴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正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正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翁正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