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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丽娜诉刘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娜,刘百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赵丽娜,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刘百青,吉林省榆树市。申请人赵丽娜与刘百青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吉0283财保7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百青驾驶的自卸货车。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百青驾驶的自卸货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被申请人刘百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5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