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雨玲子与刘春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雨玲子,刘春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890号原告:石雨玲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贵,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伟,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石雨玲子与被告刘春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雨玲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雨玲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雨玲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雨玲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