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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2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汉春、杨正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春,杨正文,邱幼兵,张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汉春,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杨正文,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邱幼兵,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爱明,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汉春、杨正文与被执行人邱幼兵、张爱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汉春、杨正文以本案执行依据(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000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