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国齐、何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齐,何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齐,家住南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何剑,家住萍乡市。2014年11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齐、何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奇波、被告人赵国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赵国齐、何剑至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开心网吧门口,窃得黄某停放的红色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涉案自行车的轮胎被追回并发还。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赵国齐、何剑至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车站附近,窃得楼某停放的银白色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8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2017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赵国齐、何剑至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小公园附近,窃得罗某停放的蓝白色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车内有雨伞、充电器等物。到案后,被告人赵国齐、何剑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齐、何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楼某、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国齐、何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齐、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齐、何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国齐、何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国齐、何剑的其余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国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何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赵国齐、何剑的其余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