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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陈全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79号申请人:张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凝,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全,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萍与被申请人陈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张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