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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达培、蓝良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培,蓝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培,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蓝良军,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王达培与被执行人蓝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301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蓝良军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达培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申请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9执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