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雄、方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雄,方望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12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克虎,副行长。被告:徐雄,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方望君,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雄、方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借款和利息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四建审 判 员 周阳平人民陪审员 曾卫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