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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雄、方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雄,方望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12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克虎,副行长。被告:徐雄,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方望君,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雄、方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借款和利息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四建审 判 员  周阳平人民陪审员  曾卫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