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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7号案外人:刘重南,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孙向群,系案外人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08号农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G34777439。负责人:许锡龙。委托代理人:刘显荣。被执行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2201号嘉麒豪庭B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厉怒江。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78号深港豪苑名商阁21、22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91488。法定代表人:吴俊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名下深圳市莲花北12栋706(房产证号52××99)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拟评估、拍卖涉案房产。案外人刘重南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刘重南提出异议称:其对本院(2011)深中法执字第333号公告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其理由为:莲花北12栋706(房产证号52××99)房产系其所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是国有企业,其是该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涉案房产系微利房,公司用其名义申请,并分给其居住。其于1995年6月9日到管理处办理了入住手续,当时是毛坯房,其花了6万元对莲花北这套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02年5月23日结清了莲花北村12-706室的购房款,公司开具了收款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上从2002年5月起不再登录莲花北12-706室为公司资产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和法院查封,故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综上,其对本院(2011)深中法执字第333号公告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刘重南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户口本》,证明服务处所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住址为莲花北12-706;2、《收款收据》,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2002年5月23日出具,载明“今收到刘重南交来深圳市莲花北住宅小区12栋706房76.29平米房款18.47961万元”;3、《收款收据》,深圳市莲花村管理处1995年7月9日出具出具,载明“单位名称:刘重南”、“管理费押金48元”;4、《证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工作站出具,证明刘重南住莲花北12-706;5、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诊断证明,2014年10月8日出具,证明刘重南患有多发性脑梗塞等多种疾病。本院查明,位于广东省莲花北12栋706房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52××99。异议人刘重南的服务处所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自1995年7月起至今居住在广东省莲花北12栋706房。2002年5月23日,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向刘重南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刘重南交来深圳市莲花北住宅小区12栋706房76.29平米房款18.47961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件过程中,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深中法执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包括本案异议所涉及的广东省莲花北12栋706(房产证号52××99)在内的6套房产进行查封,并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1)深中法执字第333号公告,拟对包括深圳市莲花北12栋706(房产证号52××99)房产在内的6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涉案房产深圳市莲花北12栋706(房产证号52××99)房产存在有多个案件多轮次查封。其中,对涉案房产的正式查封的查封文号是本院(2010)深中法执字第58号;第一位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本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位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本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2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位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本院(2010)深中法执退字第3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四位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3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五位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本院(2011)深中法执字33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是对涉案房产第五位轮候查封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案外人系对本院(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件中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其要求解除该案中的执行措施,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但由于在该(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中本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尚属轮候查封,该(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的执行措施对涉案房产尚未发生查封效力,因而,案外人对该(2011)深中法执字333号案中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申请,缺乏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重南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