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叶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杨叶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96号原告: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毛妹,职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深,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梅,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叶琴,女,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叶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志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林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