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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伟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69号原告:王敏,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伟刚,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敏与被告张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