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伟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69号原告:王敏,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伟刚,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敏与被告张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