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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朝格吐与陈苏日塔拉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格吐,陈苏日塔拉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567号原告:赵朝格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苏日塔拉图,男,198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赵朝格吐诉被告陈苏日塔拉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朝格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日塔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朝格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出租赁房屋;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2016年4月1日起2017年4月1日期间所欠租金5000元;2017年4月1日起按每月3750元至被告交付租赁房屋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租期为一年(自2016年4月1日-2017年4月1日),一年租金为38000元。若第二年继续租赁,则年租金为45000元。到了2017年4月1日后,被告又没有返还原告房屋继续使用房屋,但也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4月1日签订合同过几天后被告给付了33000元租金后,其余部分(第一年所欠租金5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每月3750元)租金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解除合同返还原告房屋,但是被告无故拒绝至今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苏日塔拉图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1.2016年4月1日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2.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欠据一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付款方式为每年3月1日,该年租金为38000元。如果乙方(即被告)不交付租金甲方(即原告)有权将房屋收回。第二年租金为45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4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房款8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12月份,被告给付了该欠据中载明欠付租金中的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租期内的租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为一年,第二年承租该房屋的租金,但该房屋到期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新书面合同,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故自2017年4月1日起形成新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参照原《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因被告拒付房租,原告赵朝格吐于2013年8月16日起诉至法院,应视为对该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诉争房屋归还原告,并应支付房屋实际使用费,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行使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朝格吐与被告陈苏日塔拉图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被告陈苏日塔拉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租房屋归还给原告赵朝格吐;二、被告陈苏日塔拉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朝格吐房屋租金5000元(欠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租期内的租金);三、被告陈苏日塔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朝格吐按月租金3750元的标准向原告赵朝格吐支付房屋使用费(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诉争房屋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由被告陈苏日塔拉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坦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