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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临萍、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临萍,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史临萍,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退休干部,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况辉,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史临萍申请执行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况辉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