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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传来与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来,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26号原告:王传来,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6号俊豪华庭商业综合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47XK(2-2)。法定代表人:黄胜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传来诉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传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传来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