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加升、钟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0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邱加升,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钟小燕,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邱加升、钟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244.5元由邱加升、钟小燕承担。因邱加升、钟小燕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邱加升、钟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邱加升、钟小燕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本院(2017)闽048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373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373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