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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军,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戴云伟,理事长。上诉人张明军因与被上诉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突泉县人民法院(2017)内222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明军于2017年8月29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