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华忠与李红兵、段银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忠,李红兵,段银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65号之一申请人:华忠,男,48岁,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男,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红兵,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段银苹,女,46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华忠与被申请人李红兵、段银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川3322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红兵、段银苹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号**栋**楼****号房屋(房权证号:权*******、土地使用证号:成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并以申请人与谢某某共有的位于德阳市市区某某路*段***号某小区*栋*-**-*号房屋(房权证号:权*********-*、权*********-*)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以上担保房屋依法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完毕,(2017)川33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华忠与谢某某共有的位于德阳市市区某某路*段***号某小区*栋*-**-*号房屋(房权证号:权*********-*、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华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