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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唯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唯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58号之一原告:永康市唯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第三幢)。法定代表人:施永恩。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静,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21号A幢407室。法定代表人:常振中。原告永康市唯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55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600元。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京欧裕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6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