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丹与李佳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丹,李佳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胡丹,女。被执行人李佳欣,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7200元(每月1200元,从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费50元,共计7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佳欣的银行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